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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药材搬运工人在农村生产制毒物品 一男子谋取不法利益被判刑

       日期:2021-06-25     浏览:152    评论:0    
    核心提示:6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记者获悉,四川遂宁一男子为谋取不法利益,雇佣药材搬运工人在
     6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记者获悉,四川遂宁一男子为谋取不法利益,雇佣药材搬运工人在农村生产制毒物品,虽至案发其尚未生产出制毒物品,仍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9年1月,杜某明改造自有的射洪市某村旧房,并伙同张某红购买水泵、蒸汽锅炉、煤砖炉等大量生产制毒物品的设备。其后,杜某明先后数次以800元/天的价格通过药材搬运工人蒋某平雇用黄某国、杨某元、刘某俊、李某信、秦某刚等多名药材搬运工人到案涉旧房,由张某红安排实施清理、浸泡麻黄草等行为。同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在该旧房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异常,怀疑为制毒窝点。经勘验、搜查,查获已使用的废弃麻黄草27240千克和含麻黄草成分的液体、生产制毒物品工具(部分检出麻黄碱成分)。经查,杜某明安排运送至其旧房的麻黄草共计9540千克。蒋某平违法所得4000元,杨某元违法所得3200元,刘某俊违法所得1800元,李某信违法所得800元,秦某刚违法所得1600元。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杜某明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杜某明聘请他人改造、准备生产制毒物品场所,购买生产制毒物品设备,联系运输麻黄草,邀约工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提供资金;张某红负责接送工人、现场指挥“放草”、购买工具等,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张某红作用相对杜某明较小。蒋某平、杨某元、秦某刚、刘某俊、李某信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元、秦某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平、刘某俊、李某信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元、刘某俊、李某信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维持了射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杜某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其余六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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