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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合伙诈骗他人中药材 二人获刑

       日期:2021-05-29     浏览:136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中药材出售,在被害人王某娜同意购买后,王某某收取王某娜150000元货款,王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给王某娜发货,而是将钱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王某娜一直要求退款的情况下,王某某退还其20000元现金及价值22000元药材,王某某共计骗取王某娜108000元。
     
    2019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以收购到药材出售,之后一段时间内王某某多次以帮助收购药材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打款,王某某在收到李某某货款后并没有用于帮助收购药材,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王某某共计骗取李某某302500元。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汪某某共谋选定刘某某作为诈骗对象后,由汪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中药材野生赤芍照片及视频,再由王某某假装卖家向被害人刘某某提供上述照片谎称自己在东北有野生赤芍出售,在刘某某同意购买后,由汪某某从亳州向哈尔滨发货白芍以及升麻须来冒充野生赤芍,货到哈尔滨货站后,根据约定刘某某向王某某打款,刘某某共计被骗92000元。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汪某某共谋选定彭某某作为诈骗对象后,由汪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中药材白鲜皮照片及视频,再由王某某假装卖家向被害人彭某某提供上述照片谎称自己在东北有上等白鲜皮出售,在彭某某同意购买后,由汪某某从亳州向哈尔滨发货白鲜皮头子冒充白鲜皮,货到哈尔滨郭平货站后,根据约定彭某某向王某某打款,彭某某共计被骗175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汪某某参与诈骗四起,涉案药品价值677500元。被告人汪某某伙同王某某参与诈骗二起,涉案药品价值26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在第一次庭审后与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汪某某退赔彭某某人民币135000元,剩余40000元向王某某追偿,退赔刘某某82000元,剩余10000元向王某某追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次等中药材冒充好药材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二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汪某某,可酌情对汪某某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以案释法】合伙诈骗他人中药材 二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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