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发展社会环境,条例明确将每年的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定为自治区中医药宣传日。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中药房。
加大中药品质保障,中药材信息要追溯
好的药材,是市民享受高品质中医服务的关键一环,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则将让药材质量更可控。
条例规范了中药材种植养殖,要求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材。
中药材加工规范方面,要求中药材的收集、贮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中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市民在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取中药。
中药材流通监管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条例还规定,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中药质量监管水平。支持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种子种苗选取、种植环境和消费使用等全流程监管。
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目前,广西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中医医师按照执业类别划分,只能到中医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执业,如果在综合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则认定为超范围执业。这样一来,广西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中医的作用,也不利于中医的人才培养和传承。
今年二月,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为允许中医类别医师到这些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以此为契机,条例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提供相应诊疗服务。
市民在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取中药。
为加大对中医药的政策支持,《条例》还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中药代煎配送须兼顾便民与安全
煎煮中药是个技术活,随着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传统居家熬制中药的方法已经很难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不少市民更倾向选择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因此,中药饮片代煎的煎制、配送等环节中的安全卫生保障问题逐渐凸显。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中药饮片代煎和配送的监管和引导,对中药饮片代煎和中药配送服务的经营活动规范,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
南宁市一药店中药柜台。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方法,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
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配送,做好配送过程记录。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务的具体规范由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
中药“独门制剂”共享审批更简化
如今,不少中医医院都有自己的“独门制剂”,由于患者的需求,医院之间,经常需要互相调剂使用院内制剂。
目前,广西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管仍然按照生产批次进行审批,既制约了调剂使用的效率,也不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作用。此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用,其调剂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为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制度改革,条例要求,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批准手续,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