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同年7月,被告向原告采购中药材。双方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发货,被告收货后月底结清当月货款。后经结算,货款合计30000余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款。
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了联系,被告表示对购买原告中药材这件事没有异议,所购买的药材质量也没问题,但是原告没有向其出具完整的对应数额的发票及发货清单明细。期间与原告因沟通不畅,导致出现误会。工作人员又与原告取得了联系,督促原告尽快提供完整的对应数额的发票及发货清单明细。在工作人员的持续跟进下,原告很快就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被告核对后,表示对货款无异议,但又表示因目前经营不佳,希望能缓一缓。此时,工作人员向其严明利害关系,并对其进行了近半小时的释法析理,最终被告同意将于近期一次性付清货款。
近日,工作人员将原告签字后的调解协议邮寄至被告住所地,被告也自愿在协议上签了字,该案现已案结事了。
【来源:安徽亳州市_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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